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5616号
原告:**和,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日红,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居住地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单日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都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