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执10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钢构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钢构网架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丹***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143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丹***钢构网架有限公司工程款9798676.87元及违约金、仲裁费38993元、财产保全费46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966000元,对尚欠工程款,双方自愿达成了于2022年4月15日前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作和解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123执1058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