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

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滨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5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执571号执行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