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

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丹东冠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4800号
原告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冠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城隍庙小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官树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冠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