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辽0624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丹东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了相关财产调查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晓松
执行员马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