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启隆钢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70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到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保险、基金、工商、公积金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书面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603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常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