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比优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比优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538号
原告:南昌比优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西堤龙韵大厦A1栋1单元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599228-3。
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比优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2年9月29日及次年2月4日分别向交通银行丁公路支行及中国银行南湖支行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提供担保;依照双方约定,其向被告交纳了担保风险金25万元整;其清偿上述借款后,被告应退还担保风险金,但被告始终不予退还,经其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其担保风险金人民币25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虽然注明了被告的地址,但经本院查询被告未在该地址。后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审理程序无法进行。此外,清偿借款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昌比优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其伟
人民陪审员何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