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执恢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从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03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易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