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回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
关于申请人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23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