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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民初1189号
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富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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