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4475号
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江河厂兴江楼。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3693522572F。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
被告:***,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山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