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4358号
原告:**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让河乡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丰县诚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诚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县江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