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与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31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32614638。

法定代表人:张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6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UU9CL2Q。

法定代表人:贾红妮。

原告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合计诉讼费997元,由原告常熟市创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丹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钢

书 记 员 顾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