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6号
申请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OHSIEWGUAT,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6号(A)。
法定代表人:贾红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永广,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贾红玫,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江苏省盐域市阜宁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浙江纳瓦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同甫村龙川自然村工业生产基地(永康市永东纸箱厂内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朱永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广、贾红玫、浙江纳瓦斯工贸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广、贾红玫、浙江纳瓦斯工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90019.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2年2月1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朱永广、贾红玫、浙江纳瓦斯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90019.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