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3861某某与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UU9CL2Q,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6(A)。
法定代表人:贾红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群,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索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923民初37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蓓蓓
书 记 员  孙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