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讷河市讷莫砂场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81民初3064号
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二克浅镇镇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0733308958.
法定代表人:***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讷河市讷莫砂场财务人员。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2942210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0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讷河市讷莫砂场负担。
审判长任照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艳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