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28民初261号
原告尚春生,男,汉族,于1958年2月14日生,住汤原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肇路扩建工程汤原过境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生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春生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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