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沧立民终字第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
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魏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被上诉人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以本案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回原审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裁定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沧州力拓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原审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