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21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预缴25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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