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28民初1089号
原告***,男,于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工商注册号:230000100062100。
法定代表人曲德春,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汤亮路务工期间受伤,该案案由应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受雇于肇东市志洪劳务服务部,工资报酬均由该服务部发放。因此,原告所属用工单位应系肇东市志洪劳务服务部,与本案被告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