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撤1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爷爷),男,汉族,1928年7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林口县。 被告(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灌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女,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林口县。 被告(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林口县。 被告(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林口县。 原告**因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2018)黑1025民初1370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林口县人民法院(2018)黑1025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2.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继续生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黑1025民初1370号案件判决存在程序和实体错误。程序错误是没有通知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判决结果错误,损害原告申请执行剩余3.3万元汇至法院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黑1025民初1370号案件是解决林口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1025民初488号生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案件号为:(2016)黑1025执421号,申请人为***,被申请执行人为***、***,执行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中,案外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执行标的物3.3万元的民事权益能否阻却执行的问题。原告**是申请执行(2016)黑1025民初第951号生效民事判决的申请人〔执行案件号为(2016)黑1025执584号,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为***、***,执行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可见原告**不是(2016)黑1025执421号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也不能成为(2018)黑1025民初1370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第三人,因此原告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