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04号
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崇昕,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桥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桥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6元、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