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108号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夏天,总经理。
被告:上海佳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4层J33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