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2号。
被执行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1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民终9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5,089,91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2,489.9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62,400.9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