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

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劳动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1民初142号
原告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住西平县南大街南关村三组。机构代码:794267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平县劳动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住西平县中原路中段路北。信用代码:12412824755179141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劳动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易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劳动局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