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943号
申请人江门君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文华井岗区6号厂房五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KTA88。
法定代表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溪,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周华。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门君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君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39,923.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39,923.1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