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083号
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桂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10260J。
法定代表人高仁辉。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张汉精。
申请人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8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62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以人民币43,625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设账户4430********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原查封案号:(2022)粤0306执保289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