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891号
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坤明,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5日,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90,758.0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90,758.07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7,290,758.07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