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525号 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广益片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066265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晶,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4,829.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4,829.0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