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525号
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广益片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066265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晶,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4,829.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4,829.0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