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领圣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8425号 申请人广州领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68号海虹停车场十一号楼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FNK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91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领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1667.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1667.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