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普宁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普宁大道东侧环市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西发B区旭生研发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东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盛迪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宁市华尔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8民初26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