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5097号之一
原告: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丰隆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01-24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邢爱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附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