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50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丰隆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01-24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邢爱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附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15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03,124.4元的财产”。该裁定已依法执行。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124.4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03,124.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