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5097号
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19号丰隆楼1-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4幢1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167幢2层201-24。
法定代表人:邢爱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102栋附楼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124.4元或者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631313018182019000125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联易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03,124.4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035元,由申请人武汉鑫兆丰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XX睿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