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679号
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产业园东区B3栋。
法定代表人:桑道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军,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昌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