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679号
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产业园东区B3栋。
法定代表人:桑道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军,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昌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