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钢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东区B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疃里村。
法定代表人:齐胜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泰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