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2民初1761号
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48935770K。
法定代表人: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58462048B。
法定代表人:窦祖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窦祖平,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窦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窦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窦祖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3年8月5日起按月1.5%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窦祖平在六安金安区投资设立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人民币,嗣后窦祖平返还了40万元,下剩10万元无力返还。原告在催讨返还借款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对2013年8月5日所借的下剩1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按月1.5%计算,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本息一并还清,以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作连带担保,双方立据(契)为证。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无任何还款付息行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特具状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窦祖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一企业信息、被告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电子转账凭证,证明1、2013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2、嗣后被告二出具借条;3、被告一对借贷关系自愿作连带担保。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一至二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5日,被告窦祖平、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因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资金短缺,向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为1.5%。该笔借款由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窦祖平提供连带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付息,则由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窦祖平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称该笔借款为被告窦祖平2013年8月5日借款50万元已还40万元的尾欠借款,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的事实,被告未作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窦祖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约定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窦祖平偿还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窦祖平偿偿还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本清息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窦祖平、六安艾克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开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德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