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4749号之三
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和**整层。
法定代表人:MATTHEWJOSEPHBILLERBEC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沪0101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张隽子
人民陪审员  金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梦静
书 记 员  魏梦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