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474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和**整层。
法定代表人:MATTHEWJOSEPHBILLERBEC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张隽子
人民陪审员  金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魏梦静
书 记 员  魏梦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