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4749号
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主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燕,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XXX号XXX楼和17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MATTHEWJOSEPHBILLERBEC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楷亚锐衡设计规划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70元,由申请人矩集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张隽子
人民陪审员  金国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魏梦静
书 记 员  魏梦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