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5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箐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箐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箐真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239号裁决书。申请人箐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箐真公司诉称,*和方自2012年2月起到箐真公司担任驾驶员,实际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根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约定,***在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1月25日间的工资为3,000元每月,那么此期间应发工资为34,290元,实际其领取钱款为36,918元,超出应发工资2,628元。2014年1月26日至2月5日,*和方回家过年修房子。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12月30日间,因箐真公司是工程施工抢修类公司,工作弹性较大,遇到室外下雨,***也处在休息状态。故而,*和方的实际休息达到了法定要求。此外,无论是轮休还是加班,箐真公司均向***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综上,相关仲裁委却罔顾该事实,判令向***支付加班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239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辩称,其领取的款项中包括了***及其儿子的工资,还涵盖了用车费用、奖金等,箐真公司未足额支付***应得之款项,应予补足。***认为仲裁委的相关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箐真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仲裁期间,箐真公司向仲裁委提供《说明》一份,其上载明***2013年月工资为2,400元,计薪周期为343/30=11.43月,应计工资为27,440元。实发36,918元,多发工资为9,478元(里面含有奖金、加班费、补助)。箐真公司据此认为已足额偿付***2013年加班工资。然,其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及其附件中,自述***的月工资为3,000元并提供相应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故本院依3,000元之标准计算***2013年之工资,则应发额为34,290元,实发36,918元,多发2,628元。本院审理中,箐真公司又提供***于2014年1月25日签字确认单,其上年份标注为2013年,日期记载自8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和方于上签字确认2013年工资已全部结清,奖金、用车费用全部结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鉴于箐真公司于仲裁期间未提供***2013年的工资签收单及出勤汇总,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能完整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其提供的仅是自2013年8月份起的部分出勤记录。然仅凭该份证据无法证明箐真公司已按***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其次,箐真公司于仲裁及本院审理期间所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多发***2,628元,箐真公司确认其中含有奖金、补助等费用。故对于箐真公司以***已取得的收入存有超出部分即为加班工资一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箐真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箐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239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箐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