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911号
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鑫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