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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汽配市场2号楼,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绥安路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曹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哲,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5号。
负责人:李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建设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皖1822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广信置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皖18民终1033号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裁定。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皖18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广信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信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争《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一,案争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印章、“黄金祥”签字均系晏明虎伪造,不能代表广信置业公司及股东的真实意思,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不能产生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其二,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在放贷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体现在:一是其未向广信置业公司核实有关担保情况,片面相信晏明虎言词;二是其经办人员既未亲自看到广信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未看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用章过程,工作存在明显疏漏,致晏明虎使用伪造签字、印章具有可趁之机,依法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能转嫁给受害人广信置业公司。其三,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的行政合法,仅能起到公示对抗效力,不能直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辩称,1.广信置业公司系滥用诉权。2.案争《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其一,其对股东会决议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其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亲自陪同借款人到广信置业公司盖章,该公司提供了委托书、产权证书等资料,双方按照一般贷款抵押流程签订了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手续合法、适当。其三,广信置业公司与广恒建设公司具有利益关联。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恒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广信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编号为78050820141200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信置业公司的股东为黄金祥、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8月7日,广恒建设公司向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780308201412000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届期,广恒建设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15年8月14日,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以广恒建设公司、广信置业公司、黄金祥等为被告,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该院立案字号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22号。该案中,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诉请主张广信置业公司、黄金祥承担担保责任,并提举合同编号为78050820141200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证据。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抵押人广信置业公司以广国用(2009)第20340号广德县新城区商业地块为抵押物,为广恒建设公司在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的贷款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尾部盖有“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及署名为“黄金祥”的签字。同时,该合同附一份未签署日期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经股东会研究,同意为广恒建设公司向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的贷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项贷款作抵押担保,决议上盖有印文为“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的印章及署名为“黄金祥”的签字。上述抵押物已于2014年7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字号为:广他项(2014)第014号他项权证〕。2016年9月2日,广信置业公司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和广恒建设公司为第三人,提起(2016)皖1822行初58号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他项(2014)第014号他项权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驳回广信置业公司起诉的行政裁定,广德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司鉴中心[2016]技鉴字第74号、司鉴中心[2017]技鉴字第408号鉴定意见,载明:案涉股东会决议中的“黄金祥”签名与样本上的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不是同一印章;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黄金祥”签名与样本上的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但“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为同一印章。2018年8月28日,广恒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明虎到广德县公安局投案,称其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晏明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皖182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上“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系晏明虎伪造印章所盖印文,但公诉机关有关晏明虎伪造“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指控不能成立。该刑事判决业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广信置业公司主张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与广恒建设公司恶意串通所为,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代理的限制行为。经审查认为,其一,案涉贷款办理过程中,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审查了广信置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在形式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二,因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章或签名的真伪须经专业鉴定机构方能鉴别,非金融机构审查能力所及,如将此全部归属于出借人的审查义务,未免过于严苛,也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初衷。其三,案涉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在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后,且该抵押登记行为已为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确认。其四,经司法鉴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广信置业公司印章与样本印章一致,且广信置业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上的印章系偷盖、盗盖,又未能举证证明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股东会决议中的印章、签名系伪造,亦未能举证证明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与广恒建设公司存在真实的恶意串通行为。综上,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作为接受担保的一方,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构成善意且无过失,故案涉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印章虽为伪造,但不能改变相对人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而引致的法律后果。据此,广信置业公司请求确认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广信置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22号判决。一审宣判后,广信置业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皖18民终1373号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重新立案,字号为(2019)皖1822民初249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依据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以主债务人广恒建设公司、担保人广信置业公司等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被受理后,广信置业公司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确认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之诉。虽后受理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此前受理的给付之诉的案由不同,但两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且都是由同一事实引起;而一审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过程中,亦需先对案争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理认定。在此情况下,广信置业公司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请实际上已经涵括在给付之诉的诉请中,依法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卢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