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260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周柏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46792470T。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柏林第三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泽芳
人民陪审员  董光薇
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