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执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老埠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617538C。
法定代表人:孙忠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46792470T(1-1)。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国胜,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国胜、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皖18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74219.3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2914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众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数处不动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或设定有抵押权;发现被执行人姚国胜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58739元,在扣除执行费29142元后已将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姚国胜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P×××××、皖P×××××的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姚国胜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广德市××公馆××楼××室不动产,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该不动产已由本案另案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绍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