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启安,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关市人。
被执行人:**关市汇聚鑫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原树脂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734365788。
法定代表人:董文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市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茹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