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荣,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市三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