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61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
负责人:林艳涛。
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诉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于2022年3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负担;余款240元足额退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鹏威物资经营部。
审判员 王  仁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