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文路39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0035209H。
法定代表人:常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学,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因与上诉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石小琴
审判员 步全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