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嘉文路39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0035209H。
法定代表人:常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学,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因与上诉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石小琴
审判员 步全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