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袁国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良,甘肃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甘027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02民终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5月1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计66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丁玺玉
人民陪审员 钟丽娇
人民陪审员 韩 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